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20號
TTDV,114,司促,2320,2025062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朱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零玖佰伍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