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00號
TTDV,114,司促,2300,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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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敬勛黃國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黃敬勛黃國維於民國105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2月14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896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
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
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9,251元 114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99%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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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