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代 理 人 汪志成
債 務 人 日茉樂蔓‧加里亞魯
廖凱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肆拾陸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零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