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20號
TTDV,114,司促,2220,20250617,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王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捌萬柒仟柒佰陸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187,767元 114年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38% 114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