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姮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7,870元 114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62% 無 無 2 22,128元 114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