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183號債 權 人 陳哲軒 債 務 人 宋俞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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