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11號
TTDV,114,司促,2111,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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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佳芹

謝麗玲

李南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參佰伍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佳芹邀同債務人謝麗玲李南光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0
,35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佳芹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謝麗玲李南光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0,354元 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114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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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