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歐怡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18
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45,837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