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宗哲
吳思源
張若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宗哲於民國106年至109年間邀同債務人吳思源、
張若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7筆,共計新臺幣484,49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
(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於償還期
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宗哲自民國113年12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61,55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吳思源、張若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
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61,556元 113年11月1日起 至114年5月14日止 1.775% 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