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71號
TTDV,114,司促,2071,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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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呂念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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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