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47號
TTDV,114,司促,1847,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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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代 理 人 陳禹安
債 務 人 林世章

陳舒俞



林源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74,690元及利息、違約金,惟其中違約金未據債權
人釋明請求之依據。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
5日內釋明之,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8日具狀陳報借據,然該
借據未見有違約金之約定,難認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已
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
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4,690元 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5.875%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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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