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91號
TTDM,114,金訴,91,2025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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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則衞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
本案被告吳則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葉佳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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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