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誼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誼軒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誼軒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
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亦為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7
款所明定。復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
元折算1日,此觀刑法第42條第3項本文即明。又刑事判決關
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
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
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
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14年度聲
字第77號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
官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見執聲卷
),檢察官乃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經審核本院為附表所示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爰依前
揭規定,斟酌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之刑罰體系平
衡、受刑人之犯罪傾向、犯罪態樣(編號1、3相似)、各犯罪
行為間之關聯性(於相近之期間為編號1、3犯行)、侵害法益
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侵害不同法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
效應、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矯正受刑
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及受
刑人對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無意見)等因素,裁定如主
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
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附表
受刑人王誼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5,000元 犯罪日期 民國112年5月11日至112年5月14日 113年2月23日 112年5月5日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 113年度偵緝字 第3號 臺東地檢 113年度偵字 第3401號 臺東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3949、55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東金簡字第3號 113年度東簡字 第211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 第14號 判決日 期 113年3月5日 113年9月6日 114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東金簡字第3號 113年度東簡字 第211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 第1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4月13日 113年10月9日 114年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東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967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2196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555號 編號1至2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執行中。 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