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75號
TTDM,114,聲,275,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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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朱培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佔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
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培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朱培辰(下稱被告)犯竊佔案件
,經本院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千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業經傳喚、拘提未到,顯已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犯竊佔案件,經本案指定8千元,並由被告於民國1
13年3月2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113年刑保字第1
6號)。嗣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合法傳
喚被告到案接受該署113年度執字第1866號案件之執行,被
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聲請人依法執行拘提無著,致無
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該署114
年1月16日東檢汾丙113執1866字第1149000854號函、送達證
書、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製作之報告書、入出監查詢資料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
。準此,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應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1項後段、第119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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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