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簡附民字,114年度,9號
TTDM,114,東簡附民,9,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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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東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吳宗亮
被 告 游朝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東簡字第12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游朝琳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以
114年度東簡字第125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吳宗亮
於114年5月2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東簡字第125號)、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吳宗亮
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
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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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