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學漳
被 告 王秉叡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78
9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學漳、王秉叡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
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