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4年度,29號
TTDM,114,原訴,29,2025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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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奕文



吳煜祥


邱繼弦



李正龍



上一被告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345號、114年度偵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奕文吳煜祥、邱繼弦、李正龍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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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