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侵訴緝字,114年度,1號
TTDM,114,原侵訴緝,1,20250612,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侵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東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余東輝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已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之犯罪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