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廣勇
選任辯護人 蘇銘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昆炎
籍設臺東縣○○市○○路000號0○○○ ○○○○○)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155號、114年度偵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藍廣勇、林昆炎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之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