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16號
TTDM,114,交訴,16,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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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明淦


輔 佐 人 曾泓捷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曾明淦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明淦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曾明淦被訴肇事逃逸,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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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