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明淦
輔 佐 人 曾泓捷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曾明淦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明淦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曾明淦被訴肇事逃逸,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