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67號
TTDM,113,易,367,20250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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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昱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11
4年4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昱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
內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之規定,於114年6月4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合法送達與上訴人,惟迄今仍未依限
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
清單可查,依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其等
上訴自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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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