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67號
TTDM,113,易,367,2025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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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昱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11
4年4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昱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邱昱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
本院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
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均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
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
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
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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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