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28號
TTDM,113,易,328,2025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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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28號
被 告 邱昱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昱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昱翔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
4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
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
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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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