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3年度,24號
TTDM,113,交訴,24,20250612,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建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建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