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2年度,15號
TTDM,112,侵訴,15,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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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R000-A112046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鍾毓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R000-A112046A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BR000-A112046A為告訴人BR000-A11204
6(民國00年0月生,下稱A女)之姨丈,明知A女為未滿14歲
之人,仍基於對未滿14歲之人為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12年1
月25日21、22時許,在臺東縣金峰鄉(詳細地址詳卷)A女
住所之A女房間內,違反A女意願,徒手伸進A女上衣內撫摸A
女胸部後,又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抽動而為強制性交1次得逞
。復接續基於同一強制性交犯意,將自己褲子脫下,強壓A
女頭部往自己陰莖靠,欲A女為其口交,惟因被告之妻BR000
-A000000-0在門外大喊被告姓名,A女趁隙掙脫,大叫跑出
房門外,並向被告之妻BR000-A000000-0哭訴,而未得逞,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
未滿14歲之人強制性交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次按性侵害犯罪案件具有隱密性,通常僅有被告與被害人在
場,或不免淪為各說各話之局面,故被害人之證言是否可信
,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為其他證據之調查,以為取捨之依
據,亦即,除被害人之指述外,尚需有補強證據以綜合判斷
之。又被害人係被告以外之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本
質上固屬證人,然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
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所為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而有
所偏頗,其證明力顯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
為薄弱,為免過於偏重被害人之指證,有害於真實發現及被
告人權保障,基於刑事訴訟法推定被告無罪及嚴格證明法則
,被害人陳述與被告自白之證明力類同,均應有所限制。亦
即被害人陳述不得做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須其陳述並無瑕
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有補強證據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始
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所謂無瑕疵,係指被害人所為
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
事證並無矛盾而言。又所稱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犯罪構成
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之關聯
性為前提,並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
使一般之人均不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言。
且補強證據必須係與被害人陳述被害之經過有關聯性,但與
被害人證言不具同一性之別一證據,始具適格性。故如以其
他證人資為補強被害人之證言者,即應就該證人之「證詞組
合」分別其內容類型而為不同之評價,其被評定為與被害人
之陳述具有同一性或重複性之「累積證據」(如轉述被害人
陳述其被害經過之傳聞供述),即非適格之補強證據。末按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
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告訴人A女及BR000-A000000-0之證述、證人BR000-A00000
0-0、BR000-A000000-0、BR000-A000000-0及BR000-A000000
-0 之證述、A女與國中老師丙○○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
、A女自殘照片、BR000-A000000-0與A女LI甲E對話紀錄截圖
、本署公務電話紀錄、A女於國中之個別輔導紀錄及訪談紀
錄各1份、刑案現場照片6張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
坦承有於上揭時地進入A女房間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加
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其僅於上揭時地進入A女房間,並
未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行為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有於上開時地,進入告訴人A女房間等情,業據被告坦
認在卷(見本院卷第84頁),核與告訴人A女指述相符,且經
證人BR000-A000000-0、BR000-A000000-0、BR000-A000000-
0及BR000-A000000-0 之證述明確,此部分情事,固堪認定

(二)告訴人A女對於告訴意旨所載之事實經過,雖於警詢、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均指訴歷歷,惟查:
 1.告訴人A女於警詢中證述:(問:你是否願意至醫院驗傷?)我
不要去驗傷等語(見偵卷第21頁),然告訴人A女及BR000-A00
0000-0於110年間即曾因告訴人A女為被害人之另案(即本院1
11年度原侵訴字第19號、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0號妨害性自
主案件)於警詢及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述(見本院卷二第455
至462頁),顯然知悉是類案件之處理方式及流程,然本案自
112年1月25日事發後直至將近4個月後之同年5月3日始報警
處理,不僅無法採集D甲A等物送鑑或自其身體查知其他可能
之跡證,亦無相關診斷驗傷證明可資佐證,顯無法評估或鑑
衡告訴人A女是否有因本案而遭受傷害之情形,益難佐證告
訴人A女上開指訴為真。
 2.證人BR000-A000000-0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性侵A女的
事都是由父母及我朋友轉述給我才知道的,A女事發後有自
殘行為,情緒不穩定,看到異性會覺得害怕等語(見偵卷第2
4頁、第105頁);證人BR000-A000000-0於警詢中證稱:A女
跟我說被告對她做出摸胸及下體的行為,並脫下褲子要A女
幫被告口交,A女因害怕所以過來敲我的門等語(見偵卷第32
至33頁);證人BR000-A000000-0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事發
後A女一個人在房間哭,A女親口跟我說,被告進去A女房間
後,用手壓A女脖子,並用手撫摸A女胸部及下體,被告有把
生殖器官拿出來,當天A女有自殘,而發生這件事之後,A女
變得很不開朗,喜歡獨自一個人在房間,不喜歡跟人接觸等
語(見偵卷46頁、第129頁、第131至133頁);證人BR000-A00
0000-0於警詢及偵查中固證稱:我係聽BR000-A000000-0告
知才知道A女遭被告性侵,A女事發晚上情緒很不好,有自殘
,且發生這件事之後,A女變得很不開朗,喜歡獨自一個人
在房間,不喜歡跟人接觸,事發隔兩天左右A女有跟我說被
告拿他生殖器往她嘴邊那邊堵等語(見偵卷42至43頁、第125
頁、127頁);證人BR000-A000000-0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
其係聽到BR000-A000000-0及被告的對話才知道A女被性侵的
事,發生這件事之後,A女不愛講話、比較排斥男生碰她等
語(見偵卷第38至39頁、第183頁),然證人BR000-A000000-0
、BR000-A000000-0、BR000-A000000-0、BR000-A000000-0
及BR000-A000000-0證述A女遭被告強制性交內容,均僅係聽
聞告訴人A女或其他證人之轉述,均並非親見親聞,而其等
所觀察之A女被害後反應,雖非不得作為加強A女前開證述本
身憑信性之依據,但僅以A女事發後有自殘、變得不開朗、
喜歡獨自一個人在房間及不喜歡跟人接觸及排斥異性等情,
亦難遽認必係遭被告性侵所致,況A女案發時,尚有另案(即
本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19號、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0號妨害
性自主案件)於本院審理中(詳下述),綜合觀之,實仍不足
令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被訴事實
為真實,自難憑此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3.況案發地點位於A女之房間內,距離廁所及在場烤肉之親戚
所在之烤肉區均十分接近,此據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證述明
確(見偵卷第99頁),並有案發現場相對圖附卷可參(見本院
卷一第345頁),且觀諸A女房間房門照片(見彌封卷),房門
有一塊面積不小之明顯缺口,證人BR000-A000000-0於本院
審理中證述:在房間裡面聽音樂或是做什麼事,外面都聽得
到,平常A女在裡面講電話我都聽得到,因為隔音效果不是
很好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77至378頁),衡諸常情,被告如要
遂行強制性交之犯行,為免被害人脫逃或遭他人發覺,行為
人往往會選擇較為隱蔽、陰暗之地點,況當時為家族親友返
家聚會烤肉之時刻,被告豈會選擇此種距離眾人所在之烤肉
區甚為接近之房間,且家族聚會之時刻為此種需隱蔽進行之
犯行?再者,該房間門有不小缺口,且隔音不佳,若當時A
女已放聲尖叫、厲詞拒絕,位於烤肉區之證人等人應可輕易
發現A女遭被告強制性交之情,被告是否可能會選擇極容易
被發現之房間內,對A女為強摸胸部、下體或使A女對其為口
交之犯行,實非無疑。
 4.另公訴意旨所舉A女與國中老師丙○○間於112年1月25日22時4
1分之通訊軟體MESSE甲GER對話紀錄內容略以:
  「(A女:你應該知道我為什麼會害怕男生吧...
  丙○○:瞭解
  A女:第二次了
  丙○○:什麼!!!!!!!媽媽他們知道嗎?
  A女:都知道  
  丙○○:是那個大叔又到家裡嗎
  A女:不是  
  丙○○:目前你還安全嗎?要不要就留在媽媽跟阿姨的身邊?不
要自己留在小房間
  A女:安全,我阿公陪我
  丙○○:有阿公在,絕對安全,那老師可以放心了
  A女:我剛剛在擦藥
  丙○○:怎麼受傷了?
  A女:(已收回一條訊息)
  丙○○:哇~~~開學要刷垃圾桶囉~~~這樣才能好好冷靜,阿公
幫你擦藥嘛」
  此有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參(見偵卷第53至58頁),然此為
A女向丙○○轉述案發經過,且丙○○僅係被動附和A女所述而已
。況丙○○於案發時亦未在場親自見聞,也無從得知案發情況
究竟如何,故此部分亦屬與告訴人A女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
積證據,無以資為告訴人A女指述之補強證據。公訴意旨認
憑此足證告訴人A女所述屬實云云,亦屬無據。
 5.至告訴人被告BR000-A000000-0雖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
告在場稱「都怪我、都是我的錯」等語(見偵卷第23頁、103
頁),惟觀諸被告與BR000-A000000-0自111年至113年之LI甲
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被告遇事屢屢回覆BR000-A000000
-0以:「對不起」、「都我的錯」、「是我的錯」、「都是
我的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25至435頁),是依前揭被告與
BR000-A000000-0間對話所展現其等之相處互動模式,常係
當BR000-A000000-0表示不悅或生氣時,被告即不加辯駁地
先行道歉、安撫BR000-A000000-0,是縱使被告於案發後經B
R000-A000000-0表示不悅時向其致歉,亦僅與前開被告慣常
以順應BR000-A000000-0之意而立即致歉之互動方式相合,
自難僅憑被告於案發後立即向BR000-A000000-0致歉之舉遽
認其於案發時確有為強制性交犯行。
 6.又告訴人A女於案發後固以美工刀自殘,此有A女自殘照片1
張附卷可考(見偵卷第69頁),惟查:
 ⑴觀諸A女於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之身心科就醫紀錄載有:
A女自小五下學期開始在校內有自傷行為,小六上自傷行為
約數月發生一次,但小六下自傷行為頻繁發生,經由同學講
出來才知道A女在小五下時在家中遭外公友人強行入內強制
猥褻(另案即本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19號、112年度原侵訴
字第1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在小六下通報性平開始由學諮
中心派任諮商師到校輔導迄今,112年2月又遭另一男子入家
直接性侵A女(即本案),A女自小五下起自傷行為類別多,多
以持刀劃傷自己居多…等語(見彌封卷)。
 ⑵且A女於111年2月25日即其六年級下學期時,亦有情緒低落及
自殘行為,並有當時手部自殘照片為證(見本院卷二第467頁
),其並向檢察官表示:(為什麼想要用筆跟刀劃自己的右手
?)因為覺得比較放輕鬆,學校有些事情又加上叔叔的事情(
見本院卷二第466頁)。
 ⑶參以A女於台東馬偕紀念醫院身心內科112年1月6日之鑑衡報
告晤談內容載有:…案師表示個案傾向以負面行為表現來獲
取他人關注,另外個案在人際關係不佳,鮮少朋友,多獨自
一人,人際相處上也容易做出負向解讀(例如同學撞到其桌
子便覺得對方不友善),容易受到小刺激而出現明顯情緒反
應,情緒調節與問題解決能力亦不佳,容易以不適當的行為
表現因應(例如自殘、服用大量維他命等)…等語(見彌封卷)

 ⑷A女於113年4月15日於上揭另案審理中之證述:(問:你是不
是有拿刀或是筆割你自己的手腕上方?)有;(問:是割一次
而已,還是有一段時間都有這樣的情形?)很多次;(問:妳
為了什麼原因這樣傷害自己?可以跟我們說一下嗎?)壓力太
大;(問:是哪方面的壓力?)發生事情的壓力;(問:發生事
情是剛剛講的叔叔摸你的事嗎?)有很多其他地方的壓力;(
問:叔叔摸妳胸部的這件事情也是壓力的來源嗎?)也是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503頁)。
 ⑸再參諸BR000-A000000-0於上揭另案審理中之證述:(問:你
知道或是有問過他為何割自己的手嗎?)她沒辦法控制她的情
緒;(問:她有說過她的情緒是因為被告的事?學校的事?姨
丈的事?還是其他事?)都有啦;(問:她不只割一次而是長期
都在割嗎?)對,一段時間在割;(問:是在被姨丈侵犯之前
就有割嗎)有等語(見本院卷第519頁)。
 ⑹另參諸A女於國中之個別輔導紀錄及訪談紀錄載有:(112年8
月29日)A女覺得自己常常分不清楚現實跟幻覺,當她覺得自
己陷入幻覺的時候,她就會割手讓自己清醒,沒辦法割手的
時候就會咬自己的手…等語(見偵卷第151頁)。
 ⑺由上可知,A女自小學五年級下學期開始(約109年)即持續有
割手自殘之行為,傾向以負面行為表現來獲取他人關注,容
易受到小刺激而出現明顯情緒反應,亦易以不適當的行為表
現因應,舉凡壓力太大、沒辦法控制自己情緒、分不清楚現
實跟幻覺時均會為自殘行為,則A女上述自殘照片(見偵卷第
69頁),成因究竟為何,與A女所指遭被告強制性交之事,是
否具備關聯性,尚難究明,A女之壓力來源實有可能來自不
同層面、不同事件,諸多原因既可能均係造成A女自殘之因
素之一,於事證未明之情況下,自不能徒憑A女案發後自殘
之照片,逕以推認被告有對其實施性交行為之不利認定,並
據而引為被告有對A女為強制性交犯行之補強證據。
 7.至A女與BR000-A000000-0之LI甲E對話紀錄截圖雖載有:「
阿姨可以問妳一件事嗎」等語(見偵卷第71頁),其後A女於
偵查中證稱:我並未讀取該訊息,且沒有回應他等語(見偵
卷第98至99頁),然此僅能證明事發後BR000-A000000-0欲知
悉事發經過遂傳訊予A女,亦無法以此對話紀錄即為被告等
不利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不足為被告犯加重強
制性交罪嫌之證明。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
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加重強制性交犯行,並使本院達到確
信,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靖蓉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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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