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陳淑玲即陳黄月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6 月17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9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3 年8 月30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113 月10月17日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
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
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103NY0012774-1 1 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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