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柯寶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
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10月29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4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37811-1 1 168 00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50132-8 1 161 003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63227-1 1 187 004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79933-0 1 217 005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14440-7 1 252 006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36031-6 1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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