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高翊涵
被 告 洪素香
洪清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
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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