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被 告 張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812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2
月10日所製作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列次序4、次序6得分配
受償之新臺幣8,000元、新臺幣1,000,000元,均應予剔除,不列
入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17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訴外人侯大再之債權人,前對訴外人即侯
大再之繼承人侯陳新樓、侯錦鳳、侯柏充、侯世冠、侯嘉祥
(即侯世威)、侯美莉共同繼承侯大再所遺名下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予以強制執
行,經鈞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68122號強制執行事件(以下
簡稱系爭執行事件)於114年2月10日製作分配表(以下簡稱
系爭分配表),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實行分配。被告於
系爭土地設定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登記日期69年8月12日
、收件字號69年台南土字第030266號、設定義務人侯大再、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存續期間自69年8
月8日起至70年8月8日、清償日期為70年8月8日、設定權利
範圍全部之抵押權登記(以下簡稱系爭抵押權);然被告即
抵押權人未聲明參與分配,亦未陳報任何債權證明文件,難
認系爭抵押權有擔保之債權(以下簡稱系爭債權)存在,況
系爭抵押權登記載明債權清償日期為70年8月8日,則系爭債
權請求權應於85年8月8日罹於15年消滅時效,而被告人亦未
於系爭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依民
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於90年8月8日因除斥期間屆
滿而消滅。惟系爭分配表仍將系爭債權列入分配,爰依強制
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系爭分
配表次序4、6所載關於被告得分配之金額自系爭分配表剔除
,重新分配。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81 22號函及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為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 前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 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 ,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 ,其抵押權亦消滅;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 求除去之,民法第880條、第767條中段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續期間自69年8月8日至 70年8月8日止,清償日期為70年8月8日,其債權請求權時 效應自清償日期之翌日起算,於85年8月8日罹於15年時效 而消滅,被告復未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 完成日之翌日起5年間(即85年8月9日至90年8月8日間) 實行抵押權,則依前揭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自 應於90年8月8日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
(三)從而,系爭抵押權因除斥期間屆至而消滅,業經認定如上 ,則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剔除系爭分配表中次 序4、6關於被告之分配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而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3,317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應由被告負擔之訴訟費 用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