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8號
TNDV,114,訴,38,2025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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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黃永富
黃素連
黃楊富美
黃水長
被代位人 黃水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財產名稱「關廟區農會存款」之
記載應更正為「龍崎區農會存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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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