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黃永富
黃素連
黃楊富美
黃水長
被代位人 黃水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財產名稱「關廟區農會存款」之
記載應更正為「龍崎區農會存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