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張明田
被 告 吳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萬350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姚忠榮前持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共5紙(下合稱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於系爭支票背
書後,將系爭支票交付原告作為借款之擔保。詎原告屆期提
示付款,系爭支票卻均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屢經原告催討,
姚忠榮及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系爭支票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37萬350元,及自
如附表編號5所示支票退票日之翌日即民國106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系爭支票為其所簽發乙情,並不爭執;惟其 前係因與姚忠榮間有債務關係,始簽發系爭支票交付姚忠榮 ,其已對姚忠榮清償完畢,但姚忠榮拒不返還系爭支票,其 與原告並不認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 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在票據上簽名 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 支付,票據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及第12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 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 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亦有明文。票據乃文義證券及 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 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 係存在為前提,是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 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 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 觀之雖非法所不許,然仍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之 基礎原因關係,負舉證之責任。且票據法第13條規定但書所
謂惡意,係指執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對於發票人或執票人之 前手間,有抗辯事由存在而言,執票人有無惡意,應以其取 得票據時為決定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由姚忠榮背書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卻未獲付款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113年度司促字第23618號卷,下稱司促卷,第9至13頁),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及第126條規定,自應對執票人即原告負給付票款之責。被告雖抗辯:其係因與姚忠榮間具有債務關係,始簽發系爭支票交付姚忠榮,其業已對姚忠榮清償債務完畢,姚忠榮卻未依約返還系爭支票,其並不認識原告,與原告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等語;然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業如前述,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規定,被告不得以其與姚忠榮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即原告甚明,其此部分所辯,自無可採。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原告有何出於惡意取得系爭支票、或其對於原告有何抗辯事由存在之情,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對執票人即原告按系爭支票所載票面金額共計137萬350元,負給付票款之責。 ㈢再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此為票據法第133條所明定。查如附表編號5所示支票之退票日期為106年1月20日,此有該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在卷可佐(見司促卷第13頁),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支票退票日則均在此之前,是原告依上開規定,併請求137萬350元自106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26 條及第13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37萬350元,及自106年1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到期日) 退票日 1 AJ0000000 26萬4,300元 民國105年12月25日 民國106年1月6日 2 AJ0000000 23萬1,200元 民國105年12月31日 民國106年1月3日 3 AJ0000000 31萬7,350元 民國106年1月15日 民國106年1月16日 4 AJ0000000 27萬1,200元 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國106年1月18日 5 AJ0000000 28萬6,300元 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國106年1月20日 總計 137萬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