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73號
TNDV,114,訴,273,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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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3號
原 告 陳憲正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被 告 黃永棋

受通知人 陳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兩造對變
價分割雖無爭執,惟因原告就本件共有物持分前於民國92年12月
1 日設定抵押權與第三人陳春桃陳春桃僅於調解程序,由本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412 條通知參加調解,未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件
訴訟程序,依同法第58、65條規為訴訟參加或訴訟告知,為確保
當事人依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第2 、3 款適用要件,爰再開
辯論,並依同法第67條之1 規定通知陳春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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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