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202號
TNDV,114,訴,1202,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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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陳昭輝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
萬7,5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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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