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103號
TNDV,114,訴,1103,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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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3號
原 告 凃承佑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依雯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時
請求分割臺南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後另追加請求合併分
割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地號土地(見南司簡調卷第49頁),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2,938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2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68,073元外,尚應補繳35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計算式:公告現值x土地面積x原告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 15,400 738.58 1/2 5,687,066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 15,400 3.36 1/2 25,872元 合計:5,712,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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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