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090號
TNDV,114,訴,1090,2025062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0號
原 告 謝秉舟
被 告 羅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是終局判決一經確定,即生既判力
,當事人不得就已判決之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為訴訟法上
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意即同一事件,若經裁判確定者,
即生既判力,當事人及法院即應受該判決之拘束。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下午3時許至漾格爾皮膚
科醫美診所(下稱系爭診所)由被告進行皮秒雷射手術(下
稱系爭手術),並支付手術費用新臺幣(下同)34,000元。
惟被告系爭手術過程中,因過失傷害造成原告受有鬍子脫落
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行為),此有刑事證據可證,刑事部
分目前由檢察官偵辦中,原告因此系爭傷害行為,身心極為
痛苦,被告須因債務不履行退還原告手術費34,000元,並應
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共計534,000元之損害,爰依
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損害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3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查,原告前就上開各項之請求,曾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9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原告
並就113年度訴字第849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遭本院
駁回再審之訴確定,此經原告提出上開民事判決書(卷二第2
1-25頁),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核原告本件請
求範圍與前開民事確定判決請求金額及請求權基礎均相同,
則依前開說明,原告係就已確定而發生既判力之判決提起本
件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相違,復
無從命原告補正,自應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