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19號
TNDV,114,補,719,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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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王承儒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
被 告 王丞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
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
爭土地之應有部分、面積,按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
新臺幣(下同)570,000元【計算式:(57㎡×20,000元×1/2=570,0
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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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