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王清吉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英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02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