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08號
TNDV,114,補,708,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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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曾汶怡 年籍詳卷
被 告 林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為財產權訴訟,核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800元;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分別
徵收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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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