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陳駿崴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黃馨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政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