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孫惠君即新茶飲茶鋪
孫淮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1 萬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86
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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