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84號
TNDV,114,補,684,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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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蘇裕文


被 告 蘇森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
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
圖斜線部分面積24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騰空
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84,880元【計算式:240平方公尺×9,937元/平方公尺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384,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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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