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紀超翔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王顥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