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楊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三連、王子菱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
求:「被告王三連、王子菱應將附件一所載之土地及建物,關於
移轉權利範圍之應有部分,分別移轉為原告楊宗霖所有。」。惟
原告起訴狀內未據提出起訴聲明所稱「附件一」,亦未載明應移
轉土地、房屋之具體地號及建號,且未陳報應受判決之土地、房
屋現值,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4日內陳報本件應受判決之土地、房屋之具體地號、建號
,並應提出本件應受判決之土地、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客觀參考
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最新
市場交易價值證明、最新土地、房屋登記謄本、鑑價報告、房屋
仲介行情證明等),並以該交易價額(包含土地及房屋)依權利
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