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60號
TNDV,114,補,660,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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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0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顏煜祥、顏煜祥妻子間請求再審之訴事
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
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
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
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
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
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4年度簡上字
第31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再審訴之聲明為:再審
被告應支付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並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應為12萬元,應徵收再審即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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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