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46號
TNDV,114,補,646,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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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凃宏南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
被 告 凃盈堂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5萬5,3
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萬3,508 元【計算式詳附表】。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96.14 2萬8,393元 全部 556萬9,00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0.59 2萬1,806元 全部 132萬1,226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883.89 2萬8,584元 全部 2,526萬5,112元 總計 3,215萬5,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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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