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28號
TNDV,114,補,628,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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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王陳金鳳


被 告 郭清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權利範圍均全部,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7年3月10
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塗
銷(下稱系爭抵押權);系爭土地價額共計11,531,205.52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2,314元×土地面積189.63平方公尺+公告
土地現值21,800元×土地面積149.9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3,1
30元×土地面積174.29平方公尺=11,531,205.52元】,可知系爭
土地之總價額應逾系爭抵押權債權額,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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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