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蘇庭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晉于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