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32號
TNDV,114,補,532,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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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李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7萬8,0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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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