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21號
TNDV,114,補,421,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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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楊秀慧


被 告 陳玉娥
黃泰山
陳受春
林子鑫
林佳騰
林泓帆律師即林陳春貴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802,573元(按: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
土地之面積,乘以114年度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再乘以原告
之應有部分比例之總和,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當
事人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時,關於本裁定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
編號 土 地 面 積 (平方公尺) 114年度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 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 1 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773 620 1/8 2 坐落同段95之1地號土地 78 同上 同上 3 坐落同段99地號土地 2,021 同上 同上 4 坐落同段99之1地號土地 5,802 同上 同上 5 坐落同段99之2地號土地 193 同上 同上 6 坐落同段100地號土地 4,908 同上 同上 7 坐落同段101地號土地 2,672 同上 同上 8 坐落同段102地號土地 3,812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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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