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丙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上訴 人 吳奎憲
陳似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2月2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南簡字第1511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訴、反訴之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包括本訴、反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法律特別
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
,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
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本件上訴人
丙(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兒童,依前揭
規定,本判決不得揭露其身分識別相關資訊,又上訴人丙、
乙(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分別為被告之父、母,若揭露其姓
名將因此可得推知丙之真實身分,故其姓名亦不予揭露。
二、上訴人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A、本訴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丁○○於民國112年7月15日上午8時4
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
機車)搭載被上訴人戊○○,沿臺南市○區○○路○○○○○○○○路段0
00號前,適上訴人丙未經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且未注意左
右來車,貿然奔跑穿越該路段,致丁○○見狀閃避而摔倒在地
(下稱系爭事故),因此受有胸部鈍傷、上下肢多處擦挫傷
等傷害;戊○○受有左手鈍傷、左膝鈍傷、上下肢多處擦挫傷
等傷害,丁○○因系爭事故支出醫療費新臺幣(下同)2420元
、系爭機車維修費2800元,並請求精神慰撫金6萬元,共計6
萬5520元(計算式:2420元+2800元+6萬元);戊○○因系爭
事故支出醫療費1620元,並請求精神慰撫金6萬元,共計6萬
1620元(計算式:1620元+6萬元)。又丙為未成年人,丙、
乙為其法定代理人,應就丙所為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請求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丁○○、戊○○各6
萬5520、6萬1620元本息(原審就本訴部分判決上訴人應連
帶給付丁○○、戊○○各5萬3871元、3萬1620元本息,並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
分聲明不服全部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則未聲明不服
,此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丁○○於系爭事故發生當下,已向伊拋棄對於系
爭機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況丁○○因跨越雙黃線行駛,視線
受阻且車速過快始撞傷丙,與系爭事故之發生難謂無因果關
係,被上訴人並非無肇事責任等語,資為抗辯。就本訴部分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
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B、反訴部分:
一、丙主張:丙因系爭事故受有頭部挫傷、擦傷及左側耳挫傷等
傷害,左側頭皮現有脫髮之情形,可能致未來局部毛髮無法
再生,造成丙難以彌補之身心創傷。又丙與丁○○對系爭事故
之發生均有過失,丁○○因跨越雙黃線行駛行為而撞傷丙,應
負7成之過失責任,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醫療費1170元、精神慰撫金14萬元之7成,共計9萬8819
元【計算式:(1170元+14萬元)×0.7】本息等語。(原審
判決就反訴部分判決丙敗訴,丙聲明不服全部上訴)。就反
訴部分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丁○○應給
付丙9萬8819元,及自民事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丁○○則以:伊僅短暫壓過雙黃線,與系爭事故無因果關係,
伊並無肇事責任;況伊未拋棄車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未
與上訴人達成和解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A、本訴部分:
㈠、按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
立,阻礙交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設有行
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
道路;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14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
,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
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
3條第2項、第134條第1項第1款本文、第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
㈡、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國立成功大學
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
片等件為證(見補字卷第21至30頁),並經原審依職權向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調取本件事故卷宗核閱無訛(見原
審卷第27至76頁),上訴人復未爭執丙有過失責任,堪認丙
就本件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被上訴人所受
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
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2項亦有明定。本件丙
既有過失,且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其過失行為與被上訴人
所受有傷勢有相當因果關係,則丙自應依法對被上訴人負損
害賠償之責。而丙為未滿7歲之無行為能力人,丙、乙為其
法定代理人,且未舉證證明其等有民法第187條第2項所定免
責事由,是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㈣、茲就被上訴人主張之各項請求,分別審究如下:
⒈丁○○請求部分:
⑴醫療費:
丁○○主張其系爭事故受有胸部鈍傷、上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
害,支出醫療費2420元,業據其提出成大醫院診斷證明書、
急診收據、藥品明細及收據為證(見補字卷第21、35至37頁
),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屬有據。
⑵系爭車輛維修費:
①丁○○主張其所有之系爭機車因系爭事故受損,須支出維修費2
800元,業據其提出益晟車業行收據、行車執照為憑(見補
字卷第43頁,原審卷第143頁)。其中零件費用共1850元,
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自應將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
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機車之耐
用年數為3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
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
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3分之1,並參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系爭機車係109
年9月出廠(見原審卷第143頁),迄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12
年7月15日,應以2年11月計算折舊,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
復費用估定為501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
年數+1)即1,850元÷(3+1)≒4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
)即(1,850元-463元) ×1/3×(2+11/12)≒1,349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
額)即1,850元-1,349元=501元】。準此,系爭機車之零件
經折舊計算後為501元,連同工資950元,修復費用共計1451
元(計算式:501元+95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非屬正當
。
②至上訴人抗辯丁○○已拋棄車損費用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云云,
固據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在卷為佐(原審卷第87至88頁)。
惟按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
滅,民法第343條定有明文。債務免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免
除其債務之單獨行為,然必以債權人有向債務人免除債務之
意思表示為依歸(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債務人主張債權人免除債務者,核屬實體法上權
利之消滅,應由債務人就此權利消滅之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
責任。經查,上訴人辯稱丁○○於系爭事故發生當下曾向乙稱
:「不然車子我們就自己處理了,我就自己糊牛屎了」、「
因為對阿伯的態度讓阿伯不高興這部分我跟你道歉啦,車子
的部分我就自己處理啦」等語(下稱系爭對話),為兩造所
不爭執(原審卷第126頁),且有錄音光碟及譯文可參(原
審卷第87至88頁、第93至94頁)。惟觀諸系爭對話及其脈絡
,訴外人即乙之父親於系爭事故發生後曾接連對丁○○怒稱:
「原本我是想放過你,你聽懂沒有」、「你怎麼不閃去撞車
」、「我們的孩子沒有要求你賠償就很好了,還要賠你的車
」,丁○○始接續為系爭對話,難遽以系爭對話即認被上訴人
已對上訴人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上訴人此部分辯解,洵
屬無據。
③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
算不同,但亦應依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
及資力與加害之程度,暨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意旨參照)。丁○○因系
爭事故受有胸部鈍傷、上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於其身心
必因而承受相當之痛苦,其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失,自屬有據。本院審酌丁○○為碩士畢業
、職業為工程師、月收入約4萬7000元;丙為幼稚園學生,
業經兩造陳明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財產資料可稽(見原審
卷第125、139頁、限閱卷第5至65頁)。復參酌兩造身分、資
歷及原告所受之傷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丁○○得請求之精神
慰撫金以5萬元範圍為適當。
④從而,丁○○得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之金額為5萬3871元(計算
式:2420元+1451元+5萬元)。
⒉戊○○請求部分:
⑴醫療費:
戊○○主張其因系爭事故受有左手鈍傷、左膝鈍傷、上下肢多
處擦挫傷等傷害,支出醫療費1620元,業據其提出成大醫院
診斷證明書、急診收據、藥品明細及收據為證(見補字卷第
23、39至41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此部分請求,尚屬
有據。
⑵精神慰撫金:
查丙於設有行人穿道路之100公尺範圍內,未經由行人穿越
道穿越道路,且未注意左右來車,貿然奔跑穿越道路,致丁
○○見狀閃避不及,其所搭載之戊○○亦一併摔倒在地,因此受
有左手鈍傷、左膝鈍傷、上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精神上
確蒙受相當之痛苦,本院審酌戊○○所受傷勢及精神痛楚程度
、丙之過失行為,衡量兩造之學經歷、收入狀況及經濟條件
(見原審卷第125、139頁),並參照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兩造
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見本院限閱卷,為維護兩造之隱
私、個資,爰不詳予敘述)等一切情況,認戊○○請求精神慰
撫金3萬元為適當
⑶據此,戊○○得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之金額為3萬1620元(計算
式:1620元+3萬元)。
㈤、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被害人
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
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
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要旨參照)。經
查,系爭事故之始末,經原審勘驗如附表所示之行車紀錄器
及監視錄影器畫面檔案,勘驗結果略以:丁○○騎乘系爭機車
搭載戊○○駛入怡東路與凱旋路口時,系爭機車正前方有一臺
迴轉汽車,系爭機車自該汽車之左側超越時,壓過雙黃線並
駛入原車道,而後丙再自系爭機車之右側奔跑而來,丁○○剎
閃不及往左側摔倒在地等情,有勘驗筆錄可稽(原審卷第13
6至137頁)。上開勘驗結果,足徵丁○○雖有跨越雙黃線行駛
行為,惟於系爭事故發生前其已駛回原車道,則縱丁○○跨越
雙黃線行駛行為可能造成其視線不佳等風險,於系爭事故發
生時,該風險亦已經排除,自與系爭事故之發生不具因果關
係,丁○○應無肇事原因,且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覆議
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此意旨(見原審卷第65至66頁)。從
而,上訴人辯稱丁○○因跨越雙黃線行駛行為致視線不佳、車
速過快,就系爭事故之發生亦同有過失云云,不足為採。
㈥、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給付並無確定期限
,揆諸前揭規定,被上訴人併請求上訴人給付自民事聲請調
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2月17日(見原審南司小調卷
所附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亦屬有據。
B、反訴部分:
上訴人就系爭事故應負擔全部肇事責任之認定,已於前述,
是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依7成之過
失比例,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計9萬8819元,即屬無
據。
四、綜上所述,本訴部分,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
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丁○○、戊○○各5萬3871元、3萬1620
元,及均自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反訴部分,丙請求丁○○給付
9萬8819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訴部分,原審就上開
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並就其勝訴部分依職權宣
告得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反訴部分,原審駁回丙之請求
,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
由,應駁回其本訴、反訴之上訴。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出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
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
六、據上論結,本件本訴、反訴之上訴均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_0000000_000000000.36120 影片時間/畫面顯示時間 內容 00:00:01至00:00:59/ 0000-00-00 00:55:16至00:56:06 (機車行車紀錄器畫面) 影片00:00:02時,左邊畫面顯示機車為綠燈直行,機車正前方有一台汽車駛入機車前方迴轉。 影片00:00:06時,顯示機車自上開迴轉之汽車後方壓過雙黃線駛入原車道,機車右前方有一位男童跑出,並從機車前方跑過。 影片00:00:07至00:00:10時,左邊畫面顯示機車向左側傾斜並倒下。 影片00:00:13時,右邊畫面出現一隻幼童的腳穿拖鞋。 影片00:00:17至錄影畫面結束時,陸續有其他用路人經過。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_0000000_LAJB2123 影片時間/畫面顯示時間 內容 00:00:01至00:00:36/ 0000-00-00 00:22:31至08:22:00 (怡東路與凱旋路口上方監視器畫面) 影片00:00:01至00:00:07時,畫面上方有一汽車迴轉。 影片00:00:06至00:00:09時,畫面有一雙載的機車自變換車道的汽車後方壓過雙黃線後駛入原車道。 影片00:00:10至00:00:16時,雙載的機車向左側到下並滑行一小段距離。 影片00:00:17至錄影畫面結束時,陸續有其他用路人經過。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_0000000_XXSX3900 影片時間/畫面顯示時間 內容 00:00:01至00:00:21/無 影片00:00:01至00:00:10時,畫面上有一汽車迴轉。 影片00:00:10時,畫面中間有一雙載的機車駛入。 影片00:00:11時,雙載的機車自變換車道的汽車後方壓過雙黃線後駛入車道,機車右方有一黑影閃過。 影片00:00:12至00:00:15,雙載的機車向左傾斜並倒地。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_0000000_WUND0262 影片時間/畫面顯示時間 內容 00:00:01至00:00:26/ 07-15 09:08:12至09:09:05 (怡東路Camera04) 影片00:00:04至00:00:10時,畫面上有一汽車迴轉。 影片00:00:12至00:00:13時,有一輛雙載的機車壓過雙黃線後自迴轉的汽車後方經過,雙載的機車前方跑出一位男童。 影片00:00:14至00:00:26時,雙載的機車與男童均倒下,機車於滑行後倒於對向車道,00:00:17時機車上的人與男童慢慢起身。